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判决书中显示,港股上市公司迪信通(06188)旗下子公司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信通公司)被牵扯在内,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客户50%(38000元)的损失。
案情通报显示,2018年6月16日,王某在迪信通公司济南经二路嘉华商场一楼移动营业厅参加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净化器、音箱等产品0元购返现活动,经移动营业厅店员介绍,王某于同日通过手机百度下载华夏万家公司的手机APP,以供0元购活动返现操作使用。
2018年6月19日、20日和21日王某自行通过华夏万家公司手机APP进行理财活动,共计投入理财款项76000元。因理财款到期后无法取出,2018年9月11日,王某将迪信通公司及华夏万家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迪信通公司、百度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立案案号为(2018)鲁0102民初7674号。2019年4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鲁0102民初76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华夏万家公司存在利用APP涉嫌诈骗嫌疑,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已立案侦查,故裁定驳回王某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但王某与迪信通公司、百度公司之间并无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且王某主张迪信通公司、百度公司对其存在侵权行为,故合议庭经评议认定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6日,王某在参加迪信通公司“0元购”活动返现活动时,迪信通公司员工通过手机百度让其下载华夏万家公司手机APP操作返现。2018年6月19日、20日和21日王某自行通过下载的华夏万家公司手机APP购买理财,投入理财款项76000元,后因华夏万家公司涉嫌利用APP诈骗被立案侦查,王某被骗的理财款至今尚未追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王某因自身财产遭受损害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审查的重点应为迪信通公司、百度公司在本次损害中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该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王某遭受的损害结果已经确定,即其投入华夏万家公司手机APP的理财款项76000元,该投资款至今尚未追回,一审法院以损害结果范围不能确定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不当。
关于迪信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普通群众,年龄较大,其本身对于通过科技产品购买理财缺乏一定的专业认知和了解,在迪信通公司以“0元购”活动返现为名替其下载华夏万家公司手机APP之后,其极易通过此种宣传以及推广产生对于该APP具有高收益、高回报功能的误读,从而轻信该产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产生继续投资或者理财的冲动。迪信通公司作为电子产品的销售方,直接面对消费群体,是华夏万家公司开发的APP直接走向受众的便利途径,其与产品的生产方联合通过产品媒介推广APP,客观上助长了此种诈骗APP软件的泛滥,对此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其对于王某的本次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未对相关网络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安全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对网络理财风险认识不足,从而导致自身被骗,其对本次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迪信通公司对于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的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105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山,该公司为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而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港股上市公司迪信通,代码为HK.06188。
根据迪信通(06188)公布2020年中期业绩显示,上半年手机销量达到377.5万台,同比减少16.67%;收入为人民币61.25亿元(单位下同),较去年同期下降15.69%。母公司拥有人应占纯利为6346.59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53.95%。公告称,收入的减少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 独立门店和店中店门店数量减少,导致零售收入减少;二是运营商服务收入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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